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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社会捐赠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06    点击: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社会捐赠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6]66号

各单位:

为广泛获得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事业的支持,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西北工业大学社会捐赠收入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2月23日

西北工业大学社会捐赠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获得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事业的支持,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行为,更好地发挥社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捐赠等筹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教育部《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热忱欢迎并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争取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第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捐赠及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自愿捐赠。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不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第二章 捐赠的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 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代表学校组织、协调、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类捐赠收入。

第五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或理事会决策的用途,捐赠资金由学院或相关职能部处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执行完成后,实施单位需及时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由基金会负责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由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基金的收支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处负责监管,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审计结束后向学校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章 回馈及奖励

第九条 学校将采用以下方式回馈和感谢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一、对所有捐赠者(有特别要求者除外)均在西北工业大学校友网站上公开致谢并编印捐赠名册永久存档。

二、捐赠1万元及以上者颁发证书。

三、捐赠1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证书和纪念章。

四、捐赠50万元及以上者,可以以个人或单位名字命名专项基金,学校可举行捐赠仪式。

五、捐赠100万元(不含实物)及以上者,如捐赠者愿意,可成为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理事可优先与学校进行教育、科研与产业合作。

六、捐赠1000万元及以上者,如捐赠者愿意,可为校内某一建筑命名。

第十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士为学校筹集捐赠。对于在筹集捐赠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外),学校将给予筹资额(实物捐赠除外)1%-3%的奖励(非定向按3%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后提交财务处执行。如个人放弃奖励,可享受其他方式的荣誉(如个人命名专项基金等)。

第十一条 对于学院、部门争取的社会捐赠,可根据捐赠者意愿支持学院、部门。学校另外按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额度的30%(非定向捐赠按35%),支持学院建设;按个人奖励办法支持部门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部门奖励资金纳入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管理。对其他在筹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基金会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基金会实际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额度的10%作为校友会、基金会日常运行费,用于支持校友会、基金会、各学院及各职能部处开展校友工作、筹资工作及个人奖励。该经费由校友会、基金会统一管理,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育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校财字〔2001〕34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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