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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04    点击: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2]322号

各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工信厅财【2012】157号)等文件要求,经2012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校自2013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结算,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工信厅财【2012】1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结算是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我校科级或中级职称及以下职工信用额度为3万元,副处级或副高职称及以上职工信用额度为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二)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支出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及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卡账号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

(五)教职工新增、离岗、调动或退休时,由个人向单位提出公务卡申领或停止使用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盖公章后,报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办理。

(六)我校办理的公务卡账单日均为每月的最后一天,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免息还款期最短25天,最长56天。

(七)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向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物品及服务采购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

(二)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发票。

(三)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果既有在规定范围内的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粘贴报销凭证并进行报销审批,以便于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处理。

(四)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报销款项由财务处直接归还公务卡。

(五)持卡人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天对本期账单上的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将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条 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及遗属补助等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按规定向教职工支付的差旅补助;

4.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5.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6.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学校财务处批准。

第七条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经费支出,也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八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2013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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