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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6    点击: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

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分规定(试行)》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西北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西北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校学术字〔2016〕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西北工业大学名义开展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校学术字〔2016〕108号)第七条”进行界定。

第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学术性处理和党纪政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我校教职工或行政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根据责任人具体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八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诫勉谈话,并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校设科研项目,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的学校各级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停招研究生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七)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我校正式注册学生的,其责任追究适用于以上第(一)、(二)、(三)、(七)款,同时适用于以下处理方式。

(九)暂缓或者取消学位论文答辩;

(十)暂缓授予、不授予或者撤销学位;

(十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以上处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五条 对在读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已毕业学生,根据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来校访学或进修的外单位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学习或进修资格等处理。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借助学术不端行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利益的,学校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九条 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证据的;

(六)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事件的调查和事实认定,并作出学术性处理决定或提出党纪政纪处理建议。党纪政纪处理由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做出处理。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相关处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学校全力配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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