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8月15日《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工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西北工业大学由西北工学院和西安航空学院于1957年10月在西安合并成立。西北工学院的前身为1938年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由国立北平大学工学院和国立北洋工学院组成)和国立东北大学工学院以及私立焦作工学院合并而成的国立西北工学院;西安航空学院的前身为1952年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航空工程系合并成立的华东航空学院。1970年哈尔滨工程学院航空工程系(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空军工程系)整建制并入西北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1960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七五”“八五”均被国务院列为重点建设的全国15所大学之一,1995年首批被列入国家“211工程”立项建设,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西北工业大学致力于建设成为一所学科特色鲜明,在航空、航天、航海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多科性、研究型、开放式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更好地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工业大学,中文简称为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英文全称为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PU。学校中文网址为https://www.nwpu.edu.cn/,英文网址为https://en.nwpu.edu.cn/。
第三条 学校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分为友谊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长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祥路1号)。
学校根据办学情况,依法依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立或调整学校地址和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同建设。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根、以育人为本、以学者为要、以学术为魂、以责任为重”的办学理念,秉承“公诚勇毅”校训,弘扬“三实一新”校风,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优良传统。
第九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凸显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追求卓越、引领未来的领军人才。
第十条 学校坚持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致力于培养和造就一批国际一流的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人才后备军。
第十一条 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学校坚持“顶天、立地、育人”的科研价值取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拓展科研的深度与广度,致力于产生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建设重要科研平台,使学校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生力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努力构建更加开放、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格局,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提升学校的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学校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其职权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弘扬校训、校风,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国爱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和生涯规划等服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依法自主聘用教职工,按岗位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教师职务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学、科研等岗位要求的工作,开展、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休假;
(四)依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五)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进修、访问和学习的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涉及本人的评价结果、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良好师德师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弘扬校训、校风,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维护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倡导离退休人员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积极贡献正能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等非全职教职工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或协议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承担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监委授权,国家监委驻西北工业大学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由相关部门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学术纠纷的裁决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学术高质量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按照学院或者学科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四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三)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申诉、异议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审查通过增设和撤销学位授予点;
(七)通过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门)二级教代会制度。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与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校务公开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说明。
第六节 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咨询机构。
第五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为学校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与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就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意见,并提出建议;
(四)就校务委员会章程的修订提出建议;
(五)就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七节 学 院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基地)、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依据章程和学校授权,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服务与管理;
(四)设置、调整学院的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以及自主筹措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和师德师风建设、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和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学院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六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对外投融资等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学校重要经济事项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等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健全审计监察制度,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设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接受审计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学校出资设立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监督,财务主管由学校统一委派。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等支出,依法进行投融资活动。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合法取得办学经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校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取得、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和管理,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实现科学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研究机构、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积极推动协同创新。
学校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合作,在江苏省太仓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十六条 西北工业大学校友包括曾在西北工业大学及其前身相关学校、学科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和享有学校荣誉学衔、称号等的人员。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西北工业大学校友会。西北工业大学校友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八章 校训 校风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公诚勇毅”——公为天下,报效祖国;诚实守信,襟怀坦荡;勇猛精进,敢为人先;毅然果决,坚韧不拔。
第八十条 学校校风为“三实一新”——基础扎实、工作踏实、作风朴实、开拓创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中间主体部分两个三角代表航行器,示意航空、航天、航海特色,三角下浪花示意海洋,点状圆环示意大气层。航行器的三个尖角分别延伸到点状圆环、圆环外以及浪花之中,分别代表航空、航天、航海领域。标志中“1938”字样表明学校的初创时间,标志中还有学校校名的中文标准字及英语译文。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为桔红底白字。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由学校校名的中文标准字、标准英语译文及校标组合而成,色彩为学校标准色(C100 M70),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5:1。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西北工业大学校歌》,厉汝尚作词,阎绍华作曲。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加强章程的执行监督,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